(一)认定条件:持有我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
(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区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区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我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区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区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三)标准:2022年我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780元/月,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为108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08元/月。
(四)办理流程:个人申请→镇(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线上、线下)→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五)办理时间、地点:正常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处)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六)联系方式:区社管局民政科:0797-8165223;
潭东镇人民政府:0797-6580201;
潭口镇人民政府:0797-6652350;
高校园区管理处:0797-8370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