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区土地管理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耕地保护和依法管地用地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建立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制度,维护全区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对违法用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新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建设其他设施导致的破坏耕地、非法占地行为。
第四条 各镇党委、政府(工作组)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管控工作负总责,依法对所涉土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处置、整改到位;对不符合规划的违章建(构)筑物依法拆除到位,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对符合规划的违章建(构)筑物依法没收,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包村领导、驻村(居)干部和村(居)“两委”干部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镇(工作组)应组织镇(工作组)、村(居)干部采取网格化“包片到人、责任到人”的措施(详见附件),加强对本辖区内土地状况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原则上新增违法用地必须在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彻底整改到位。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办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用地监管工作。
(一)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统筹全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保障项目合理用地,对用地项目进行监管,加强动态巡查执法,对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负责遏制耕地“非农化”。
(二)区农办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占地建房行为进行处罚及监管。负责对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处罚及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耕地“非粮化”问题的整治和监管。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将依法用地作为项目建设前置条件,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经批准,各镇(工作组)、村(居)不得组织实施项目用地建设。
第八条 各镇(工作组)、村(居)负有巡查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违法用地形成事实的(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为依据),按以下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村(居)干部网格内1个年度内发生1起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由镇纪委对其诫勉谈话;发生2起以上(含2起)的由所在镇按照程序对其予以免职或罢免。
(二)村(居)网格内1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由镇按照程序对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或罢免;对镇包村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移送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追责;对镇(工作组)网格责任人,移送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镇(工作组)网格内1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对镇(工作组)网格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
(三)镇(工作组)网格内1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违法用地镇(工作组)没有履行制止、查处职责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移送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追责,同时对镇党政主要领导按组织程序予以相应处理。
第九条 凡对新增违法占地问题,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办工作人员未能按照本单位履职规定履职到位,致使违法用地形成事实的(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为依据),实行责任倒查,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按以下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1亩以下土地进行动工建设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督促建设单位在五日内整改到位,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主抓项目单位的责任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1亩(含1亩)以上5亩以下土地进行动工建设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督促建设单位在五日内整改到位,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主抓项目单位的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干部依法追责;
(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5亩(含5亩)以上土地进行动工建设的,由区分管领导对主抓项目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督促该单位在三日内整改到位,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主抓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干部依纪追责;涉及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送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利用职务及个人影响参与违法用地或干涉、妨碍、阻挠查处违法用地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严肃处理。对新增违法用地控制不力、整改成效低的单位,先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约谈整改部门分管领导,约谈后整改效果仍不明显的,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约谈整改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于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举措的,由区主要领导约谈整改部门党委主要领导,约谈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办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采取的责任追究措施应当报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