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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蓉江新区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办法》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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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问题,作过多次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论述和深刻阐释。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批示、论述等精神,多次研究部署,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蓉江新区工作实际,经研究,2024年429日制定印发了《赣州蓉江新区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办法》,围绕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这条主线,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防死守耕地红线,构建“党政同责、部门协同、镇为主体、源头严控”的早发现快制止、严执法的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蓉江新区土地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耕地保护和依法管地用地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为基层更加直接有效的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提供了操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

赣州蓉江新区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办法》共十五条,主要针对赣州蓉江新区新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建设其他设施导致的破坏耕地、非法占地行为。明确对镇工作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包村领导、驻村(居)干部和村(居)“两委”干部以及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办工作责任,如有工作落实不力等问题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办法强调了蓉江新区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对网格内违法用地责任追究进行细化

(一)村(居)干部网格内1个年度内发生1起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由镇纪委对其诫勉谈话;发生2起以上(含2起)的由所在镇按照程序对其予以免职或罢免。

(二)(居)网格内1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由镇按照程序对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或罢免;对镇包村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移送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追责;对镇(工作组)网格责任人,移送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镇(工作组)网格内1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对镇(工作组)网格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

(三)镇(工作组)网格内1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违法用地镇(工作组)没有履行制止、查处职责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移送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追责,同时对镇党政主要领导按组织程序予以相应处理。

该《办法》还对蓉江新区各部门(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问责情形进行明确: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1亩以下土地进行动工建设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督促建设单位在五日内整改到位,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主抓项目单位的责任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1亩(含1亩)以上5亩以下土地进行动工建设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督促建设单位在五日内整改到位,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主抓项目单位的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干部依法追责;

(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5亩(含5亩)以上土地进行动工建设的,由区分管领导对主抓项目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督促该单位在三日内整改到位,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主抓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干部依纪追责;涉及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送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三、创新做法

赣州蓉江新区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作为基本法律依据相结合,将耕地保护和依法管地用地责任细化具体到与耕地区域更近、管护更便捷的镇、村两级,并对镇(工作组)、村(居)的耕地保护和依法管地用地责任明确了问责规定,并明确赣州蓉江新区各部门(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法用地行为问责情形,填补了镇(工作组)、各部门(单位)违法用地责任追究规定,全面压实耕地保护和管地用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