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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赣州蓉江新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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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推进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赣州蓉江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统一、规范,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赣州蓉江新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赣市府发〔2024〕7号)第三十条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赣市府发〔2024〕8号)第三十九的规定,为适应新的政策规定,明确上述两个办法中的一些未明确事项,确保赣州蓉江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十二章37条。具体分为:第一章总则共2条,第二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共2条,第三章户的认定共2条,第四章房屋合法面积认定共6条,第五章继承、分配和赠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共4条,第六章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房在不同时期拆迁的安置方式共2条,第七章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标准共1条,第八章征收村组集体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补偿安置共2条,第九章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苗圃、果园、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补偿与搬迁奖励共3条,第十章坟墓搬迁的补偿与安置共3条,第十一章附属设施和铁皮棚的补偿共2条,第十二章附则共8条。

(一)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定依据是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赣市府发〔20247)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赣市府发〔20248

(二)明确了赣州蓉江新区核心区域的划分

赣州蓉江新区核心区域的划分是结合《赣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赣市府发20246)及新区实际,以赣州绕城高速以北(除江坝村外)区域为赣州蓉江新区核心区域,赣州绕城高速以南区域及江坝村为赣州蓉江新区核心区域外区域

(三)明确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分为11个小项,分别从出生、婚迁、收养、服兵役、服刑、就学等方面予以认定。同时针对特殊时期、特殊情形的人员认定给予明确。

(四)细化了户的认定

为切实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可操作性,并结合新区实际,细化了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离婚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本人、配偶、子女户籍均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的认定方式。

(五)细化了房屋合法面积认定

按照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新区实际,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被征收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与房屋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处置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土木结构房屋认定为合法房屋、“一户一宅”认定程序步骤和“一户一宅”认定需遵循的规则。其中,“一户一宅”认定程序及遵循规则是依据赣市府发〔20248号文件研究制订,认定责任主体由原实施单位认定调整为实施单位牵头,农业、自然资源部门共同调查认定。

(六)细化了房屋继承、分配和赠与情形的补偿安置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继承、分配和赠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其中,明确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房屋后,不能再按“一户一宅”原则认定房屋合法面积;按照赣市府发〔20248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赠与房屋的,赠与人、受赠与人应当合理分配房屋建筑面积,不能因分配原因导致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或者户均不足60平方米。

(七)细化了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房在不同时期拆迁的安置方式

依据赣市府发〔20248号文件第三十条,“二次拆迁”补偿安置进行细化,秉承“一户只能一种安置方式”的原则制定。其中选择提供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由原人均最高安置60平方米以内补足安置调整为在户最高安置面积(120平方米或240平方米)以内补足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补足的购房补助面积上限标准不变,即300平方米。

(八)细化了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由原赣市府发〔20171号文件按合法住房面积给予不超过180/平方米补偿调整为赣市府发〔20248号文件按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补偿。依据房屋结构具备条件,其中框架、砖混一类按300/平方米补偿;框架、砖混二类,砖木一类按240/平方米补偿;砖木二类、土木结构按180/平方米补偿;框架、砖混三类不予装修补偿。

(九)明确了征收村组集体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补偿安置

依据赣市府发〔20248号文件第二十五条,明确并细化了征收村组集体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其中征收村组集体非生产经营性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购房补助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征收“房厅”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给予购房补助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十)明确了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苗圃、果园、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补偿与搬迁奖励

赣市府发〔20247号文件中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制订补偿办法,本着依法依规、务实高效的理念,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涉及企业合法性认定、建筑物合法性认定按乡()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共同调查认定。其中,企业搬迁评估的方式按照能搬则搬的原则进行;企业搬迁奖励由原赣市府发〔20171号文件给予补偿安置费用总金额的5%调整按照补偿安置费用总金额给予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3%搬迁奖励。

(十一)细化了坟墓搬迁的补偿与安置

依据赣市府发〔20247号文件,并结合新区实际,对经认定的祖坟、房下坟的补偿予以明确。祖坟、房下坟除按照赣市府发〔20247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补偿、奖励外,再分别给予12000元、5000元一次性迁坟补助。同时,明确了寿坟只给予补偿、奖励,不予安置。

(十二)明确了附属设施和铁皮棚的补偿,

主要针对赣市府发〔20247号和赣市府发〔20248号文件中未予明确,但生产生活中常见附属设施的补偿予以明确,具体如下:自来水表按照水务集团报装开户依据,每表补偿2000;照明电表每表补偿168;谷仓每个补偿200;耕牛每头搬迁补助500;小牛仔每头搬迁补助200;母猪每头搬迁补助1000;猪仔每头搬迁补助100;100斤以上的肉猪每头搬迁补助200元;有围铁皮棚给予100/平方米补偿无围铁皮棚给予70/平方米补偿。

(十三)明确了特殊情况的处置方式

针对赣市府发〔20247号、赣市府发〔20248号文件以及《实施细则(试行)》均未明确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处理。同时,明确了《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细则(试行)》自202510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赣州蓉江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充说明》(赣蓉办字201722)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赣州蓉江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说明》(赣蓉政字20184)同时废止

解读来源:赣州蓉江新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审核股

联系人:罗敏

联系电话:0797-816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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