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整体防范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或本区旅行社组团外出游览而发生的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处理事件时,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帮助。
2.属地救护,就地处置。在安全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向事发地相关部门报告,寻求帮助,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二、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应急机构及职责
成立以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余干部为成员的赣州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旅科技体育股,负责具体工作。
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认真执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4.负责上报各类旅游突发安全事件,认真落实事件的“三不放过”原则。
5.依法对全区各旅游景区(点)、相关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应急处理
1.发生旅游安全事件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现场简要情况、伤亡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存在问题、联络电话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向本单位和旅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797-8168156)报告,同时开展自救工作。
2.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和有关部门在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的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件现场。因抢救伤员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进行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警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一般将旅游安全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红色旅游预警——建议不要前往该目的地旅游;
橙色旅游预警——建议重新考虑前往该目的地旅游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旅游;
黄色旅游预警——建议高度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蓝色旅游预警——建议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二)预防
1.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旅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旅游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
2.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旅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旅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
(三)预警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旅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涉旅企业要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其它灾害、灾难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要按照从下到上的程序逐级报告。
四、旅游安全事件等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依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将旅游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二)重大旅游安全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三)较大旅游安全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四)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五、应急救援措施
(一)全区各旅游景区(点)和旅游行业各单位都要制定“旅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应急人员要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防护技能及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消防、卫生、防疫、救护等安全知识、应急措施,增强对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和保护措施,并报告相应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
(四)当发现事件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时,现场安全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按操作规程,及时处理,同时要报告本单位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五)在遇到险情、灾情时,应按要求做好疏散撤离工作,并及时提醒游客和附近的群众要听从现场统一指挥。
六、应急救援程序
(一)发生事件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展开自救,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旅游、消防(119)、紧急救护(120)、公安局(110)、保险等有关部门请求救援。
(二)发生事件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向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旅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发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指派有关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件的紧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救援过程中,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协调指挥,保证救援队伍、救援物资的及时到位;同时妥善安置相关游客。
(五)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事件单位应及时总结事件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书面报告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旅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