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