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赣州市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项目已经赣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赣州市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蓉江新区段)
(1)赣州市市本级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蓉江新区段)
赣州市市本级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蓉江新区段)项目现状有堤防或现状无堤防但规划有堤防的河(湖)段堤防有社背堤(右岸)、潭东堤(右岸)、坞埠堤(右岸)3条堤防为2级堤防。
经现场核查及查阅城市总体规划,所有堤防都已或规划路堤结合,无堤防形状。综合考虑在便于实施和管理的前提下,堤顶中心线、内堤顶线、外堤顶线、内堤脚线、外堤脚线、背水侧管理范围划定临水侧人行道边缘,临水侧管理范围线根据堤防等级为临水侧管理范围线为临水侧堤脚线外延50m。保护范围线根据堤防等级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200m; 两岸堤防工程临水侧保护范围存在交叉的,以河道中心线作为保护范围分界线。
(2)赣州市市本级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蓉江新区段)
赣州市市本级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项目包含赣州市章江水闸大型水闸1座(右岸位于蓉江新区)。按照划界标准,我区涉及章江水闸右岸:水闸右岸边界线268米,水闸下游连接段向下游延伸200米,水闸上游连接段向上游延伸200米,且上下游与章江河道管理范围管理线相接,管理范围线长734米。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公告
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