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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蓉江新区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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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化拓展公众参与和政民互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进一步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区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如下: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区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决策依据、意见反馈途径、联系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

第六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第七条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