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我区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疫情对我区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我局决定针对全区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对未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含),主动改正(补报年度报告)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可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蓉江新区分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