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蓉江新区分局收到市级转办举报线索,反映蓉江新区某企业运营的抖音号所发布的宣传推广探店视频未标明“广告”字样。
收到举报线索后,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蓉江新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平台认证信息锁定违法企业主体后赴现场核实,该企业通过认证的抖音平台账号发布短视频,宣传推广某烤肉店并附带该烤肉店的团购链接,其作品标题未标明“广告”字样。经调查,抖音号在2024年3-4月两个月内共发布宣传推广视频3条属于互联网广告,发布的上述互联网广告未按规定标明消费者可识别为广告的提示性内容,也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蓉江新区市场监管分局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并要求该违法企业认真学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近年来,各种互联网广告样式层出不穷,各种“软广”、“植入”让消费者难以分辨。为了整治互联网广告乱象,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本案中,该企业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带有团购链接且未标明“广告”字样的探店推广视频,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行为。考虑该企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坚持包容审慎监管、过罚相当的原则,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的处罚方式。面对互联网新业态,行政机关执法更要运用教育引导、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包容监管方式,既留足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空间,同时又要防止失管、漏管,维护市场秩序,让监管有力度更有温度,营造良好的营商和消费环境。